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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中富:自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以来,公司与交易对方及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交易事项。由于双方对未来经营发展规划意见不一,未能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,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、审慎分析后,公司决定终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。公司此前曾披露,公司与巽震投资(深圳)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签署了《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》。
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(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。张云律师,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法学硕士,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,从事证券诉讼多年,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)(张云律师专栏)
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,综合以上违法事实,根据证券法规定,在2018年3月30日到2023年4月29日之间买入红相股份股票,并且在2023年4月29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目前还可发起索赔。(红相股份**入口)